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可視為何種行為?
(A)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B)權利能力人之行為
(C)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D)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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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0), C(256), D(10115), E(0) #226873

詳解 (共 2 筆)

#960388

郵政法

第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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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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