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轉銜服務之規定幾個階段間之轉銜服務?
(A)二個
(B)三個
(C)四個
(D)五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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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4), C(122), D(9), E(0) #200672
統計: A(6), B(34), C(122), D(9), E(0) #200672
詳解 (共 2 筆)
#1408669
《特教法施行細則》(102.7.12)已沒有第18條之規定
此題現在來看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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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9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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