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甲為臺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新竹市選出之市議員,丙為臺南市選出之市議員,3人均取得外國籍,依法不得擔任我國公職,既已擔任,應由何機關解除3人之公職?
(A)甲由立法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行政院
(B)甲由行政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臺南市政府
(C)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行政院
(D)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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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83), C(1494), D(174), E(0) #361234

詳解 (共 6 筆)

#1516153

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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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666

國籍法 第20條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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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10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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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47

名  稱

國籍法 

第 20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 ()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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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69
台南為直轄市?  請問直轄市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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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15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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