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特殊教育法條文內容未包括以下哪一項?
(A)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B)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精神
(C)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D)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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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74), C(34), D(28), E(0) #92045
統計: A(150), B(174), C(34), D(28), E(0) #92045
詳解 (共 5 筆)
#85016
A是在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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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4
第18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無障礙、社區化、融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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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34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
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視
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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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96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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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85
自己再寫一次就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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