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款與乙,並約定乙結婚時為清償期。如乙尚未結婚,即因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債務消滅
(B)乙死亡時,清償期屆至
(C)由乙之繼承人決定是否清償
(D)甲請求時,清償期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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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627), C(100), D(94), E(0) #386382
統計: A(129), B(627), C(100), D(94), E(0) #386382
詳解 (共 3 筆)
#5543020
第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I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III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I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III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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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4
請問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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