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無擔保之債務與有擔保之債務,彼此不能主張抵銷
(C)因過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不得主張抵銷
(D)抵銷為法定債之消滅原因,當事人間不得以特約禁止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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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71), C(193), D(87), E(0) #386375

詳解 (共 5 筆)

#842961

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選項(D)當事人得約定禁止抵銷

 

335條第1項前段,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選項(A)

 

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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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39條 因 故意 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 不得 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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