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屋,甲並與乙約定由丙向乙支付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B)丙不得拒絕支付買賣價金
(C)丙未表示願意支付前,乙得撤銷契約
(D)丙未支付時,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13), C(55), D(92), E(0) #1320465
統計: A(37), B(13), C(55), D(92), E(0) #1320465
詳解 (共 2 筆)
#2942522
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