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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2年 - 102 專技高考_律師(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1200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專技高考_律師(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12002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憲法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女可以作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主體
(B)甲女在本案中遭到丙公司的歧視
(C)甲女不能主張憲法上權利受侵害,因為大法官已經否定基本權利在私人之間可以直接發生規範效力
(D)甲女在本案中可以向法院主張憲法第二章的規定為其權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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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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