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債務人乙有擔保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之實際債權已累積至 500 萬元,其後抵押物經另一債權人丙就其 500 萬元債權聲請法院查封後,甲不知情,仍貸與乙 200 萬元,抵押物經拍賣所得為 800 萬元, 問甲、丙之債權應如何分配?
(A)甲僅得優先受償 500 萬元,剩餘部分由丙受償
(B)甲得受償 500 萬元,剩餘部分由甲、丙按比例受償
(C)甲得優先受償 700 萬元,剩餘部分由丙受償
(D)800 萬元應由甲、丙按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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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77), C(410), D(125), E(0) #826508

詳解 (共 7 筆)

#1214440
這題有點奇怪,可能是出題者想出最高法院78年第17次民庭決議,但卻誤會決議的事實而致。
依據民法881-12債權人查封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額度即告確定。所以丙查封時,甲的最高限額抵押額度依881-12確定為500萬。但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內容,這是指甲「知悉有查封之事實」時才確定。
頂多只能想說,老師認為此時債權500萬確定,然後依據決議,甲不知悉被查封,所以可以繼續增額200萬,加總為700萬。
決議內容: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 
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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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789
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
(共 1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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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48
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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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64
依據第881條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再套用普通抵押權第860條,甲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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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419

樓上的意思,是這個條文嗎?

第 881-17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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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661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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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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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是甲僅得受償500萬的話依照881-12第六款甲要知悉

但本件甲不知悉
所以甲原本的500+後面的200=受償700萬
(B)本件甲不知悉,不是確定事由
在還沒確定之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中
本件是800萬
所以如果在800萬額度內發生新債權沒有超過的話仍然算在裡面
本題一開始是500後來還有200債權
所以是700仍然在800萬範圍內
甲得受償700萬而非500萬
縱使甲受償500也不會是甲丙按比例分擔
因為甲有最高限額是優先受償再來才會是普通債權丙
所以也不會發生比例分擔的問題
(D)不會是比例受償,最高限額優先於普通債權
補充:
兩個都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話也不會有比例受償的問題
按873-2說數個抵押權被實行時,其他都抵押權也會因此而消滅
所以其中一個最高限額被實行所有抵押權視為到期
這時就會確定就不會有比例受償的問題
881-17準用873-2、874(依照次序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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