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打電話欲出售電視機 1 部給乙,但因乙不在家,遂要其女丙(16 歲)代為轉達。在乙回家後,丙準時轉達。問甲所 為之要約何時生效?
(A)因是對話的要約,所以在丙透過電話瞭解要約內容時生效
(B)因是非對話的要約,所以在丙傳達於乙時生效
(C)因對話要約未立即承諾,所以失其約束力
(D)因丙只有 16 歲,所以要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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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686), C(143), D(37), E(0) #219010

詳解 (共 5 筆)

#2807464

對話之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直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

題中,甲是透過丙轉達給乙的,乙不在現場...屬於直接對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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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533
民法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 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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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925
先用刪去法~刪去D
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甲要代為轉達(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有效


再刪去A和B~因為是非對話之要約
第 157 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丙準時轉達(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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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958
麻煩大大解惑....
我的疑問是
甲→乙是對話邀約
乙→丙非對話邀約
還是說打電話本來就不是對話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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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509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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