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懸賞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的乙取得全部報酬請求權
(B)懸賞廣告必須對特定人為之
(C)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時,廣告人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D)懸賞廣告須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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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7), C(127), D(782), E(0) #219011
統計: A(161), B(17), C(127), D(782), E(0) #219011
詳解 (共 10 筆)
#395529
(懸賞廣告之效力)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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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889
(A)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的乙取得全部報酬請求權 →甲乙雙方共同取得
(B)懸賞廣告必須對特定人為之 →不特定,主要以"能完成懸賞廣告內容之事項為主"
(C)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時,廣告人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根據民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廣告訂有完成期限者,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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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29
第165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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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465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底線的意思是指,廣告人已給付報酬的對象並非真正最先完成者,但廣告人屬善意不知情的時候,廣告人給付酬勞的義務便已消滅。當“真正”最先完成之人來向廣告人請求報酬之給付時,廣告人因給付酬勞的義務已消滅,不需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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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537
第一百六十四條(懸賞廣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預定報酬廣告之撤回)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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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84
A. 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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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111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請問畫底線之部分是什麼意思呢?可以解釋一下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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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80
謝謝R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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