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清償賭債後,能否再請求對方返還?
(A)可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B)可以,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C)可以,依無因管理之規定
(D)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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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 C(4), D(125), E(0) #1320442
統計: A(44), B(1), C(4), D(125), E(0) #1320442
詳解 (共 3 筆)
#2942516
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回)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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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24
法律為了不讓訴訟案件量暴增而定的類似三不管法律:
因台灣人多數愛好賭博,而產生的還債問題,欠債的肯定會不甘心輸了還要還錢,所以一定會找法官說對方不當得利 ,我不要還
所以直接用法律定出不法所得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白話一點就是制裁輸不起的人
這算是台灣的習慣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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