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標價陳列之商品,其法律上之效力,視為:
(A)要約之引誘
(B)預約
(C)要約
(D)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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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 C(158), D(9), E(0) #1320426

詳解 (共 2 筆)

#2372158
                所謂要約...
(共 2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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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950

A到B賣場,賣場陳列商品並且標價,就是一種「來跟我買東西吧」的要約。A若拿了一包冷凍食品到櫃檯結帳,就是對B賣場的要約做出承諾。這時A就與B賣場成立買賣契約,A必須付錢、B賣場必須交付那包冷凍食品。
A看到C百貨公司寄來的週年慶DM,裡面記載某名牌大衣只要3折,A看了覺得「好便宜我想買」,但實際上A跟C百貨公司之間還沒有締結任何契約。該週年慶DM是C百貨公司發出的「要約之引誘」,意思是「有一批商品好便宜,快來跟我買」。A必須要親自跑到C百貨公司,拿該名牌大衣結帳,A跟C之間才會締結大衣的買賣契約。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127#:~:text=%E8%A6%81%E7%B4%84%E4%B9%8B%E5%BC%95%E8%AA%98%E5%89%87%E6%98%AF%E4%B8%80,%EF%BC%8C%E6%89%8D%E6%9C%83%E6%88%90%E7%AB%8B%E5%A5%91%E7%B4%84%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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