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
(B)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C)支票支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D)支票之付款地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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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 C(550), D(97), E(0) #336606
統計: A(52), B(14), C(550), D(97), E(0) #336606
詳解 (共 3 筆)
#678689
支票沒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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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80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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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70
請問C是錯在?有到期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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