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
(B)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C)支票支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D)支票之付款地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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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 C(550), D(97), E(0) #336606

詳解 (共 3 筆)

#678689
支票沒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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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80

票據法第125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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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70
請問C是錯在?有到期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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