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監察法」,將對政務官的彈劾權移轉給立法院行使,其目的在於落實質詢權,避免質詢權被架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因此監察委員就其執行職務事項應到會備詢
(B)倘若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而在總統公布之前,監察院得以「窒礙難行」為由提出覆議案
(C)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監察院可以自己再提出「監察法修正案」
(D)監察院可以針對立法院修正通過之「監察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同時行使對政務官之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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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7), B(155), C(1303), D(893), E(0) #485568
統計: A(647), B(155), C(1303), D(893), E(0) #485568
詳解 (共 5 筆)
#735696
(A)釋字461號理由書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刑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B)覆議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專屬於行政院:「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C)同釋字461,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聲請釋憲期間並不當然凍結系爭法律效力,監察法法已無明文自不得行使對政務官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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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70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法官、考委、監委不需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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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77
(C)憲增7: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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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51
C 釋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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