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的擬辦方法可分為三種,下列何者不在其列?
(A)以稿代簽
(B)先簽後稿
(C)先稿後簽
(D)簽稿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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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3), C(216), D(9), E(0) #322868

詳解 (共 2 筆)

#2915944
回1F:您的甲選項已經修法囉!已經無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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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73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11
文書處理手冊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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