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意圖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但未致死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則:
(A)依然喪失繼承權
(B)繼承權減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C)不影響其繼承權
(D)由其他繼承人決定其應繼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4), B(15), C(241), D(6), E(0) #826512
統計: A(1124), B(15), C(241), D(6), E(0) #826512
詳解 (共 4 筆)
#1078651
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47
0
#3748496
民法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宥恕仍喪失)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宥恕仍喪失)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9
0
#1214452
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9
0
#1166045
1145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本題為1145一項一款,繼承權絕對喪失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