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者
(B)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C)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D)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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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68), C(277), D(25), E(0) #220335

詳解 (共 10 筆)

#1018013

民法1145條的關鍵字:

"故意殺害"  只要故意 不論有沒有殺死都算

而本題是"故意傷害"  雖然結果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成人死亡 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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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724
可能選項A的描述講一半,未講到 「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警察檢察官還沒找到兇手是誰?!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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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76
依個人淺見,
A選項錯在多了「傷害」二字⋯
因為犯刑法第271條跟277條第2項雖然結果都是致人於死,
但在某些程度上(意圖、刑度)還是有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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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241

下列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A)
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B)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C)
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D)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3 年 - 地方五等法學大意(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答案:B

民法§1148 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B)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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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65

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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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802
回6F,不須有謀遺產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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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459

回8F,舉例:甲可以教唆乙殺害甲父,乙做了,甲也受刑之宣告,甲就喪失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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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922
請問B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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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228
D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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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447
雖然問民法,但要用刑法概念去解……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之殺害行為,係指繼承人人明知殺害之對象為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者而言。若繼承人行為時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被其殺害者具有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身分,其主觀上並無殺之真正故意(主體錯誤),嗣後雖知者,其繼承權仍不喪失。 

三民輔考主體錯誤的解釋:
(1)在一般犯的情形,由於任何人均能成為行為主體,故不會產生錯誤之問題。
(2)而在身分犯之情形中,倘具備了特定資格或地位之行為人,誤認了其自己並不具有該地位或資格,即在主觀上對於行為主體事實的認知發生錯誤。此時即應阻卻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3)例如:
甲女不知其已懷孕之情形下,去服用會導流產之藥物,而造成胎兒流產。
(4)此時,因行為人甲女不知其係孕婦,故阻卻刑法§288Ⅰ墮胎罪之故意,甲不成立該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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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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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5 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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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29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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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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