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原則上產生下列何種法律效果?
(A)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B)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C)具有雙重國籍
(D)具有雙重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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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153), C(107), D(29), E(0) #144520

詳解 (共 1 筆)

#430943

第 9-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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