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境,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幾年以上,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A)2 年
(B)3 年
(C)5 年
(D)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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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5), C(322), D(1022), E(0) #285860
統計: A(32), B(85), C(322), D(1022), E(0) #285860
詳解 (共 2 筆)
#545154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
生。
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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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415
法規有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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