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本質具多樣性、多義性與複雜性,故有學說指出「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無法加以定義」,在我國現行法之制度下,下列有關我國行政概念之描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內部公務人員之任免,以及立法院旁聽證之核發,均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B)法院處理公證及非訟事件,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C)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D)考試院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之行為,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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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14), C(71), D(536), E(0) #488264
統計: A(148), B(114), C(71), D(536), E(0) #488264
詳解 (共 5 筆)
#761075
立院的「立法權」才非行政的範疇;「考試院的考試權=行政的性質!!!」
參照:
4.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性質? D
(A)國民大會行使職權
(B)立法院行使立法權
(C)監察院行使監察權
(D)考試院行使考試權。〔90 身心五等〕
(A)國民大會行使職權
(B)立法院行使立法權
(C)監察院行使監察權
(D)考試院行使考試權。〔90 身心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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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08
第3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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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033
形式意義的行政:機關所do的各種行為
實質意義的行政:do行政任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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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801
請問(B)法院處理公證及非訴訟案件,為何不像A屬實質意義的行政範疇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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