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原因而失其效力者,其效力:
(A)繼續存在
(B)懸而未定
(C)由司法機關認定
(D)由當事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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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10), C(21), D(1), E(0) #399209

詳解 (共 6 筆)

#568821
答案是A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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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24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第三項

行政處分 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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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 有誤,應訂正為 ( A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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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88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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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51
行政程序法113   是A繼續存在   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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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5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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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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