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事項何者曾被司法院解釋認為違反「男女平等」而宣告違憲?
(A)兵役法規定,僅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
(B)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C)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D)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由父行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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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480), C(573), D(5392), E(24) #309830

詳解 (共 7 筆)

#432910
釋字第 365 號: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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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605

答案應該還是只有D,先講結論:

釋字748號解釋文主文並沒有寫到題目所稱"違反「男女平等」"因此民法之婚姻規定違憲;而是認為該規定違反平等權。(參照解釋文段落第14)

思考的邏輯是:

1.平等權(下稱a)包含男女平等(下稱b),a包含b

2.b包含於a,因此違反b一定違反a

3.解釋文認為婚姻關係(下稱c)是平等權的一環,但b和c未必有交集、亦即違反b""不必然""違反c

本題問的是"違反男女平等而違憲",則選項D一定是違反男女平等而違憲。

""""如果""""題目問"違反平等權而違憲",則選項B、D違反平等權才會是對的。

另外本討論並未向阿摩回報錯誤,以免在有明確定論前過度更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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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419
新識字-748號(同性婚姻)B選項現在也...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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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93
(C)釋字第 620 號:討論配偶繼承時的稅制問題,和男女平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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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527
  •  釋字第748號解釋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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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10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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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520

A參見釋字第4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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