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報載:「某甲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甲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甲不服一狀
告到法院,法官發現警方開單前,並未告知甲拒測的法律效果,而是在開單後才『補通知』,執
法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罰單。」有關拒絕酒測之取締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全程錄音、錄影,蒐集相關事證
(B)應於告發拒測前,詳細逐一告知拒測所有的罰則,缺一不可
(C)檢測數值超過法定標準時,當事人有權要求依拒測處罰,以維程序正義
(D)製單舉發後,應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 B(1315), C(2455), D(988), E(15) #2353176
統計: A(53), B(1315), C(2455), D(988), E(15) #2353176
詳解 (共 7 筆)
#4936325
回2F,關於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的部分,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舉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
管物件:
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
(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七)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
(八)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
修復。
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代保
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四)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
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五)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之情形因而致人重傷或
死亡。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
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九)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一)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十二)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十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四、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
(一)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
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二)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
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
五、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一)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二)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三)未領用牌照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之情形。
(五)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
(六)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
前項暫代保管物件,應於通知單之代保管物件欄,明確記載該代保管物件
之名稱、數量、證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或物件之特徵;第一款第五
目至第七目代保管汽車號牌者,並記明「限當日駛回」,違反者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舉發。
第一項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辦理之。
管物件:
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
(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七)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
(八)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
修復。
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代保
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四)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
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五)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之情形因而致人重傷或
死亡。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
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九)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一)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十二)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十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四、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
(一)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
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二)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
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
五、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一)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二)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三)未領用牌照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之情形。
(五)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
(六)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
前項暫代保管物件,應於通知單之代保管物件欄,明確記載該代保管物件
之名稱、數量、證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或物件之特徵;第一款第五
目至第七目代保管汽車號牌者,並記明「限當日駛回」,違反者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舉發。
第一項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辦理之。
34
0
#5502087
(B)非逐一告知,須告知範圍為【罰緩】、【吊銷駕照】、【吊扣牌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2 條第5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
24
1
#4626572
選項D暫保管駕照是錯的吧?
吊銷駕照不是監理站處置的嗎?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