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B)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C)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至 2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
(D)人民因第 24 條第 2 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1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4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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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2463), C(793), D(9443), E(0) #1808824
詳解 (共 10 筆)
(D)人民因第 24 條第 2 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 有損失時起,1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4 年者,不得為之
更改為
2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A)災害防救法 第八章 附則 第44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
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
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
(B)依法成立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有兩種情況
1. 第13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2. 第12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直轄 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定之。
(C)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D)
第 24 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第 33 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
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
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
者,不得為之。
第 33 條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B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
這題答案有新增嗎?之前看好像不是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