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緊急應變所需,訂有各種警報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違反者應處何罰責?
(A)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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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0), B(5661), C(2079), D(1483), E(0) #1808822

詳解 (共 8 筆)

#2854294
災害防救法罰則簡單整理一、罰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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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723

罰款3~15萬之行為:

1、公共事業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

2、公共事業未採取必要措施。

3、救災必要物資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及倉儲業者,未依規定受檢。

罰款5~25萬之行為:

1、未接受勸告或妨礙強制去除阻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者。

2、擅自出入警戒區域。

3、擅自使用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罰款10~50萬之行為:

1、拒絕徵調、徵用、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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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761

災害防救法 3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35

 1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2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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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407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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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364
災害防救法
(於111/06/15修正)
第55條有下列情形者處5-25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36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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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804
罰款5~25萬之行為: 1.未接受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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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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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686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此規定者,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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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34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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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調徵用10-50萬;禁止區強制撤離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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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2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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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災防法 §35,細則 §39 ,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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