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下列各項敘述何者錯誤?
(A)進修學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4年
(B)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C)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D)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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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198), C(29), D(17), E(1) #240387

詳解 (共 4 筆)

#1467252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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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9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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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736

(B)已修法,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原答案(A) 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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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7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2項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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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99416
未解鎖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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