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 在甲對乙為侵權行為後,雙方成立和解契約,約定甲於 30 天內給付乙 60 萬元、乙放棄其餘請求且不對甲提出刑事告訴。
(A)乙取得對甲的 60 萬元 給付請求權
(B)乙所拋棄的權利消滅
(C)此和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
(D) 此和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統計: A(270), B(205), C(250), D(152), E(1) #2134454
詳解 (共 3 筆)
(一) A和B所主張的欠款金額不同,雙方爭執不下,最候經協調後各退一步,合意以85萬元為欠款金額,且訂定契約,B須於5個月內,以每月17萬元清償,則此契約為「和解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排除法律關係不明確之狀態之契約(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之性質詳述如下:
1. 和解契約屬債權契約:和解契約雖為債權契約,但同時亦包含債務免除或債務承認等處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2. 和解契約屬雙務契約:和解契約本質上雖是債權契約,但同時亦包含債務免除或債務承認等處分行為之意思表示,則和解契約未必即為雙務契約,應視各個和解契約之具體內容而定。
3. 和解契約屬有償契約:若和解契約依其具體內容,屬雙務契約者,則此時該和解契約亦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347條之規定,亦可準用買賣契約之相關規定。
4. 和解契約屬諾成契約:和解因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依致而成立,不以現實給付為必要,故為諾成契約。
5. 和解契約原則上是屬不要式契約:和解契約之訂立原則上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故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若依據和解契約之內容,當事人因此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者,則依據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該和解契約始有效。
(二) 依民法第737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和解契約有效成立後,則可使法律關係依和解契約所確認者發生變動之效力,因和解契約之目的,不在確認「真實」之法律關係,而是在除去法律關係不明確之狀態。
(三) A、B成立和解契約後,若B後來發現實際上僅欠A 50萬元,然而此時A和B間之債之關係內容,已因和解而變更,當事人即不得再就變更前之內容作任何主張,故B對A以和解內容為主,負有85萬元之債務。
(四) 依民法第738條之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除非B具有民法第738條三款事由之ㄧ,始可撤銷和解:
1. 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3.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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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餘的字
42.12. 在甲對乙為侵權行為後,雙方成立和解契約,約定甲於 30 天內給付乙 60 萬元、乙放棄其餘請求且不對甲提出刑事告訴。
(A)乙取得對甲的 60 萬元 給付請求權
(B)乙所拋棄的權利消滅
(C)此和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
(D) 此和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第 4 頁,共 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