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下列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6 年
(B)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 19 人
(C)考試委員,為求考試公平,不能連任
(D)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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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531), C(2522), D(119), E(7) #247247

詳解 (共 10 筆)

#345580
因為沒有連任限制的規定,所以是可以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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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02
稍微整理一下:
1.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任期6年
2.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任期6年
3. 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4. 考試委員19人
5. 監察委員29人
6. 大法官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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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932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二項原文,就這麼簡單:「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另有明文: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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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3751

大法官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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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873
考試委員有修正喔!!民國109年1月8日...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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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04


B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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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08

所以考試委員可以連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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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701

是19人 依據考試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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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27
所以很多學科都被派系主導,法律學科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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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1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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