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下列何項為農會法所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之行為?
(A)有選舉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
(B)
以強暴、脅迫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
(C)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
聘人員交付財物,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D)農會選舉之候選人要求財物,而
許以放棄競選
(E)以強暴、脅迫方法妨害總幹事之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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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7), B(391), C(2666), D(2710), E(325) #2817623
統計: A(2767), B(391), C(2666), D(2710), E(325) #2817623
詳解 (共 5 筆)
#6855767
B、E
第47-3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礙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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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275
簡單點的看法 有強暴威脅的 都五年+十五萬
第 47-1 條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A) 有選舉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D) 農會選舉之候選人要求財物,而 許以放棄競選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第 47-2 條
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C) 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 聘人員交付財物,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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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1448
第 47-1 條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A) 有選舉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D) 農會選舉之候選人要求財物,而 許以放棄競選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第 47-2 條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C) 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 聘人員交付財物,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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