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下列哪些契約,應俟完成一定物之交付始能成立?
(A)信託契約
(B)買賣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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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3), B(1424), C(2361), D(2181), E(8) #2384507
統計: A(1533), B(1424), C(2361), D(2181), E(8) #2384507
詳解 (共 8 筆)
#4613825
「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
例如:消費/使用借貸、寄託、押租金、定金契約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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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855
信托
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罰的行為。簡單來說,將自己的財產委由他人代為管理或處分就是信託。
信託契約,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均可成立「信託契約」。信託必須有標的物之財產移轉、交付等行為,該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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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276
買賣契約、委任契約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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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200
諾成契約
1 買賣
2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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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527
常考:買賣、贈與、租賃》不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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