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何者應召開憲法法庭為之?
(A)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C)解釋憲法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統計: A(7176), B(1298), C(1324), D(890), E(2) #1569637
詳解 (共 10 筆)
提醒:憲法法庭實際上不「只」有兩個功能啊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
目的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從上述法條觀之,
憲法法庭是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Q.那為何「同性婚姻」的釋憲議題可以以憲法法庭的方式審理呢?
A.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
大法官在解釋案件時,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並可準用憲法法庭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三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目前已通過《憲法訴訟法》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B)、(D)
(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A)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另外(C)過去以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憲法
已變為憲法法庭判決的方式
建議更正答案 或 刪除此題目
釋憲原則上是以大法官會議的形式召開
(B),(C).(D)-->大法官會議
憲法訴訟法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開始實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經不復存在,大部分的事務都是召開憲法法庭來進行,如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等。
現行法(憲法訴訟法)已經沒有「解釋憲法」的用字,建議刪除此題,避免造成混淆(最新修法112年6月21日生效)
憲法訴訟法§1:
(I)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II)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補充:釋字已走入歷史,現行法規是以憲判字號來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