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治安機關不得強制出境?
(A)於合法居留期間,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B)未經許可入境
(C)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D)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統計: A(2747), B(30), C(194), D(385), E(14) #330296
詳解 (共 8 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已於 106年12月13日修法囉
港澳條例第14條有關強制出境的情形只有以下兩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比較法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 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 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 急迫應即時處分。
因此D選項也可以選
修法後D選項也可以選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者。 B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C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D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港澳條例14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兩岸條例18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
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
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