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0 關於同志家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20 歲之同性伴侶始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B)同性配偶可依法辦理共同收養
(C)同性配偶當事人之一方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D)同性配偶當事人之一方可收養他方之養子女
統計: A(1261), B(1094), C(1556), D(306), E(0) #2510258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
之規定。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1217inv002/
(B)不能共同收養!因為第20條規定,只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C)v (D)x。
但因此產生許多問題,我也覺得不合理,已有立委提案修法,以後可能會修,目前只能先記。
(A) 年滿18
20 關於同志家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20 歲之同性伴侶始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年滿 18歲之同性伴侶始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B)同性配偶可依法辦理共同收養
同性配偶無法源依據辦理共同收養為原則,如下文章以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方式之反面解釋為非謂其在限縮條件下而真實不可為例外待修法生效。
(C)同性配偶當事人之一方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D)同性配偶當事人之一方可收養他方之養子女
同性配偶當事人之一方無法源依據可收養他方之養子女,但非謂其在限縮條件下而真實不可為例外待修法生效。
全台第一個同志雙親收養家庭誕生。「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上路逾兩年,但專法規定同性配偶只能收養其中一方的親生子女,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同志伴侶「喵喵」、「圍圍」向法院提起收養聲請,獲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收養許可,兩人預計在下周四到戶政事務所進行女兒「肉肉」的收養登記。
根據法院裁定理由,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分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法官認為,同婚專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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