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甲某日 10 時許即在某處飲酒,並於同日 11 時多許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先載一同事前往 A 處,後又再載另一同事前往 B 處,嗣於同日 13 時 50 分許,在某路口追撞前方同向車道上停等紅燈之自用小客車,導致該車再往前追撞同樣在停等紅燈之自小客車。警方據報到現場處理,見甲面有酒容、酒氣之情形,乃於同日 14 時 6 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3 毫克, 並進行「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有關本案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係「具體危險犯」
(B)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擬制為不能安全駕駛
(C)可以回推之數據認定符合《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
(D)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須根據具體情事判斷是否確實達於不能安全駕駛
(E)佐以警方所製本條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可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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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3), C(34), D(77), E(81) #3833145
統計: A(19), B(63), C(34), D(77), E(81) #3833145
詳解 (共 1 筆)
#7318291
A)刑法第 185 條之 3 是**「抽象危險犯」**。只要符合法定濃度或客觀上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即成罪,不以發生具體危險(如真的撞到人)為必要(雖然本題真的撞車了,但在法律分類上它仍屬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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