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有關警察勤務的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
(B)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C)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D)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
(E)每日勤務時間為 8 小時,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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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3), B(1462), C(1481), D(1480), E(7) #1765472
統計: A(1463), B(1462), C(1481), D(1480), E(7) #1765472
詳解 (共 3 筆)
#5643417
第 3 條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第 15 條
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第 17 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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