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關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承認準強盜罪之未遂罪
(B)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
(C)強暴脅迫與取財之間沒有方法目的的關係
(D)搶奪或竊盜未遂者不能成立準強盜罪
(E)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
統計: A(1615), B(1230), C(788), D(1631), E(268) #1997216
詳解 (共 7 筆)
(A)→有罰未遂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28 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V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V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強盜罪有罰未遂,故以強盜論的故準強盜罪也有罰未遂
(B)→事實上一罪
(1)實質上一罪:一個犯意,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刑法評價上一罪。
例如:接續犯 時間緊迫下,以數個動作接續完成一個犯罪行為。刑法評價為一自然行為故僅論以一罪。
→ex: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2)裁判上一罪:一行為犯數罪名,法律從一重處斷。
例如:想像競合犯。 EX:甲開一槍 ,子彈同一時間打中乙後在射破後面的一支花瓶 成立殺人及毀損兩罪 但法律只從重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參考網址: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08000015KK02851
(C) 待高手解答
(D)好像跟A有點像,不太確定,待高手解答
(E)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887 號刑事判決
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而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應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是否因此受到壓制為斷,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C:準強盜罪-係為了脫免逮補、湮滅罪證、防護贓物,所以強暴脅迫與取財沒有目的與方法之關係
有人知道這題嗎QQ
(B)準強盜罪是實質上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