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下列何者屬之?
(A)恐嚇危安罪
(B)加重重利罪
(C)公務侵占罪
(D)公然侮辱罪
(E)乘機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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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9), B(70), C(338), D(1141), E(822) #3236459
統計: A(819), B(70), C(338), D(1141), E(822) #3236459
詳解 (共 3 筆)
#6249613
(A) 恐嚇危安罪(刑法6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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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重重利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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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侵占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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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然侮辱罪(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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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乘機詐欺罪(刑法6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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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得很細啊...連刑責都要知道才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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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206
刑法第 61 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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