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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年份:112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複選題
26.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何人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配偶
(B)檢察官
(C)五親等內之親屬
(D)最近2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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