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甲為富二代,平日喜歡駕駛名牌超級跑車,在市區奔馳炫富,某日甲因駕駛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受傷送醫,而乙車後載之丙當場死亡,經檢察官相驗丙後開始偵查。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不得 審判
(B)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告訴後於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 分應判決不受理
(C)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D)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E)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可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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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9), B(675), C(681), D(2005), E(893) #2308772

詳解 (共 7 筆)

#5016579

(A)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不得審判-正確,刑法284條的過失傷害為告乃罪,乙未向檢察官告訴,訴訟要件欠缺因此法院不得對甲過失傷害乙的部分審判。


(B)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告訴後於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應判決不受理-甲過失傷害乙的部分經乙於審判中撤回告訴後,欠缺訴訟要件,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但甲對乙的過失傷害與甲對丙的過失致死罪為單一訴訟客體,因此只能有一個判決,故法院無須對甲過失傷害乙的部分為不受理判決,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

 

(C)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1. 刑訴323第1項:原則上同一案件檢察官已開始偵查,就不能自訴,但告乃罪的部分可以。
  2. 刑訴319第2項但書: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高院一審的罪,或第321條情形,不能提起自訴。
  3. 甲所為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已開始偵查過失致死,乙則不能再對過失傷害提起自訴,因為過失致死比過失傷害重。


(D)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正確


(E)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可追加起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在乙為告訴後已經補正訴訟條件,單一案件的公訴不可分效力已經當然及於過失傷害部分,因此不用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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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205
(A)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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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602
因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係同一案件(1行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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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391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三項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指不得自訴的部分若為3種特殊情形,則「全部」皆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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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217

C看不懂的人請進來,這裡有詳細解說:
(1) 刑訴323第1項:原則上同一案件檢察官已開始偵查,就不能自訴,但告乃罪的部分可以。
(2)刑訴319第2項但書: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高院一審的罪,或第321條情形,(則全部)不能提起自訴。

(3)個人心得說明:本題情況如果准乙提起自訴,則檢察官依323條2項「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此案有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有責任偵查並提起公訴,很明顯產生矛盾,因此必須依319條第2項規定「全部」不得提起自訴。

By 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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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800

請解C為什麼錯,不是公訴優先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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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47
最高法院一O五年度台非字第二O三號判決
主旨:
檢察官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告訴乃論之罪,或裁判上一罪,其犯罪事實之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仍應許其於起訴後補正。且此種告訴之補正,不限於第一審,縱是在第二審,亦得為之
來源:https://www.angle.com.t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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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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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B選項有以下判例解釋 裁判字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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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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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D)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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