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甲、乙 2 人涉嫌共同殺人,經檢察官將 2 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公訴,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供稱乙是主謀且侵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殺死,自己僅在外負責接應;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則始
終堅稱自己並未涉案。法院如果要以被告甲在審判中的陳述作為共同被告乙不利的證據使用
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將甲乙 2 人之調查證據程序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乙之殺人案件係屬不同被告
之二案件,本即應分離程序
(B)法院應將甲乙 2 人之調查證據程序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與乙之利害相反,應使甲以證
人地位,命其具結而賦予被告乙對其有行使反對詰問之機會
(C)被告乙得聲請法院將調查證據之程序裁定分離
(D)未經檢察官之聲請,法院不得逕行裁定分離程序
(E)法院不應裁定分離程序,因共同被告甲對於乙之案件而言,仍具被告身分,應保護其保持
緘默之權利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287條之1第1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A、C、D刑訴287-1: 法院認為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