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依消防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述何者正確?
(A)謊報火警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毀損消防、救護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金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A)謊報火警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毀損消防、救護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金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統計: A(484), B(2431), C(302), D(701), E(0) #596445
詳解 (共 10 筆)
(D)違反消防法第13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之栽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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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以上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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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規 |
2萬以下 |
4萬以下 |
5萬以下 |
5萬以下 |
以1萬元為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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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規 |
1.5萬以下 |
3萬以下 |
5萬以下 |
5萬以下 |
一、嚴重違規:
(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含異動)。
(二)未依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含共同、變更及施工)。
(三)未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二、一般違規: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三、限期改善規定:
(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以 90 日原則。
(二)未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以 30 日原則。
(三)其他以 15 日為限。
13條主要是開罰
(1)管理權人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2)未依規定製作消防防護計畫開罰1-5萬罰鍰
(3)未執行消防防護計畫業務
(A)選項處3000-15000罰鍰
(C)設備師士不實檢修申報現在條文有修正一樣處2-10萬罰鍰但是新增處1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止營業
(D)違反13條防火管理相關事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 33 條 (罰則)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34 條 (罰則)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
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
第34條 [罰則]
#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金。
[妨礙者處3千~1萬5千元罰鍰(罰則36)]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37條 [罰則]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