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有關郵件查詢及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 6 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6 個月
(B)郵件經查詢,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至遲應自查詢之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金
(C)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30 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D)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 5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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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5), B(5005), C(1994), D(987), E(56) #1968723
統計: A(5445), B(5005), C(1994), D(987), E(56) #1968723
詳解 (共 9 筆)
#3793858
答案A也是錯的
已修改法條
第六十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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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461
法條修法
第60條: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第63條: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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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0088
B:查詢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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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968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60 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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