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下列情形,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甲、乙均為我國國民,在美國機場起爭執,甲拉扯乙頭髮造成頭皮撕裂傷,送醫縫了 3 針
(B)甲為日本國民、乙為我國國民,在日本街上甲對乙臉部潑硫酸,造成乙被毀容
(C)甲、乙均為我國國民各有配偶,在一次相約赴泰國旅遊,其間發生數次通姦行為
(D)甲、乙均為我國國民,共同赴肯亞設立電信機房,對中國大陸國民進行電信詐欺行為
(E)甲、乙均為我國國民,共同赴日遊學,甲對乙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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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205), C(87), D(1236), E(408) #1997222
統計: A(124), B(1205), C(87), D(1236), E(408) #1997222
詳解 (共 4 筆)
#4063173
給樓上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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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電子通訊就是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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