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指出,相關法令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
員)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
最低時數及超時服勤適當評價與補償事項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
性規範,不符《憲法》之保護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3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
討修正。下列哪些法令屬之?
(A)消防法
(B)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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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908), C(939), D(279), E(922) #2709410
統計: A(265), B(908), C(939), D(279), E(922) #2709410
詳解 (共 3 筆)
#5088433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解釋文 (摘錄)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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