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關於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
(B)在公眾得出入之旅館中,租 1 房間供人聚賭,得成立本罪
(C)所謂賭博係指輸贏是決定於偶然的事實
(D)當場賭博的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會員制賭博網站之簽賭,得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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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1), B(1522), C(1695), D(1784), E(1372) #1997223
統計: A(1741), B(1522), C(1695), D(1784), E(1372) #1997223
詳解 (共 7 筆)
#5613978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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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425
是不是修法了..?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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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834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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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948
這樣 E有成立268的可能嗎
因為268不需要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這樣像六合彩用電話下注是不是也不構成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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