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運用定位追蹤之科技手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發動對象與門檻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追蹤,則要求需具備相當理由可信與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始得發動
(B)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一般情形下,未逾連續 24 小時或未累積逾 2 日的短期跟監,得由 司法警察(官)在具備實體事由時逕行發動
(C)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在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則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依書面聲請核發許可書
(D)在具備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位置追蹤之必要的情形,司法警察(官)得在未經法院事前核發許可書,即逕行實施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 但必須在實施調查後 3 日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許可書
(E)以大規模蒐集不特定人之生物特徵,如人臉資訊,即時辨識比對,以追蹤調查對象之位置, 得依本條授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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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60), C(92), D(75), E(18) #3833156
統計: A(57), B(60), C(92), D(75), E(18) #383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