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A)建築物之所有權
(B)土地之地上權
(C)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D)遺失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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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3), B(1243), C(1788), D(407), E(4) #2890360

詳解 (共 10 筆)

#5408490
建築物之所有權時效取得僅限未登記
已登記的只能申請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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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085
留置權不會因時效而取得,因為留置權是一種債權人在物品上行使的擔保權利,是以債務人的財產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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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285
遺失物之所有權(要等六個月沒有人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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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688

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債權 (O)
                                  --物上---不動產--已登記 (X)
                                  --身分上--純粹 ex: 同居、撫養、婚約 (X)
                                  --人格上--妨害除去 (X)

A沒講有沒有登記,故有爭議。

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

法律上的權利未必是恆久存在或恆久得行使的,有時會因時間的經歷而受影響,「時效」即是其中之一。
法律上所謂的「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繼續達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又可分為「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兩種。 「消滅時效」乃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罹於消滅之制度;
「取得時效」則是因占有他人之物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制度。茲分別簡述如后:

一、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制度乃針對請求權而設立,並不適用於支配權、形成權或抗辯權等客體,例如所有權等物權及人格權、身分權等,均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故法律上一般時效期間乃十五年
民法第一二六、一二七條則另對某些債權,特別規定請求權之短期時效為
五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或
二年(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他如民法債編、物權編及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之個別法條中,另設有一年、六個月、四個月、二個月或一個月不等之短期時效規定。
消滅時效完成後所發生之效果,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依此規定,債權本身並不消滅,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也就是說,債權人仍舊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但債務人若不想給付,大可不必給付,只需援引時效已過作為抗辯即可,此時該筆債務雖然存在卻不用還了,稱之為「自然債務」。

二、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制度係使無權占有人因一定期間之繼續占有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時效經過後當然取得動產所有權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其權利之客體,一般而言係物權(所有權或地上權等)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七六八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七六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七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七二條規定「前四條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只要合於上述條文之要
件,即因時效而取得權利,惟在動產係直接取得所有權;在不動產則所取得者係得請求登記為有人之權利,其間尚有差別。
因為時間之經過而可欠債不還,或取得不屬於自己之財產,從表面上看來似乎很不公平,然法律之所以設有此等「消滅時效」及「取得時效」制度,是有相當之考量的。時效制度之設計不外是基於尊重現存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使因長久持續之客觀狀態所產生「社會公信力」,不容再任意被推翻

http://www.cilo.com.tw/homeweb/catalog_detail.php?infoscatid=10&ifid=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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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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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都沒人對 地上物權 表示疑義?每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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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307
例如: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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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556
這題答案很鳥,如果硬要講,答案只有C「留置權」,不因時效取得。

其他的
建築物所有權
土地的地上權
遺失物的所有權
這三個權利,都是能時效取得的。

建築物、地上權,這兩個都是不動產。
如果未登記,全都能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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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134
時效取得: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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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048964
未解鎖
建築物之所有權時效取得僅限未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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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7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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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民法:建築物如果以登記就是死會,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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