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個人資料蒐集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列何者非屬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可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情形?
(A)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B)經當事人同意
(C)法律明文規定
(D)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時,可直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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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83), C(107), D(2023), E(0) #2890362
統計: A(230), B(183), C(107), D(2023), E(0) #2890362
詳解 (共 6 筆)
#5393974
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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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345
經濟部釋疑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基於「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給予例外得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均要求要經過「去識別化」方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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