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不起訴處分
(B)學生成績之評定
(C)交通違規之記點決定
(D)對公務員之申誡決定
統計: A(432), B(276), C(2554), D(886), E(0) #2909638
詳解 (共 6 筆)
摩友口訣:
國外刑犯私下學習公務員考試,所以不適用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B)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D)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不起訴處分
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視情形細分為應不起訴、得不起訴與其他理由不起訴三種處理方式
→ 行程法第三條--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不適用行程法
1.應不起訴:
應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的偵查以後,發現在法律上是不能提起公訴的,也就是犯罪嫌疑不足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起訴的原因,這時候就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這案件處分不起訴。
2.得不起訴:
是指這種案件要不要起訴授權檢察官斟酌情形來決定,所以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或者「起訴便宜主義」。對於一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括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比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也就是說依被告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等,認為以不起處分為為適當,把具有犯罪嫌疑,本來應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得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
3.依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
檢察官終結偵查案件,除了法條規定的應不起訴與得不起訴以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一項後段的規定,還可以依其他理由為不起訴處分,這裡所謂「其他理由」.也是指的是法律所規定的應該不起訴的原因,不過沒有包括在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內而已,像告訴乃論的犯罪的不合法告訴,或者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等等,都可以依這理由作出不起訴的處分。